广东拟推独立储能电站电费补偿机制

为支持独立储能电站健康、可持续发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指出,独立储能电站若符合特定条件,可获得电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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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机制适用于获得国家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以及纳入2023年至2025年年度计划且在2025年底前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项目。补偿标准统一为年度100元/千瓦(含税),月度补偿标准则按年度标准除以12确定。

独立储能电站需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月最大出力,并根据当月实际最大出力值确定月度可用最大容量,作为计算电费补偿金额的依据。若电站出力未达到申报标准,将扣减当月补偿电费。

电网企业按月向独立储能电站支付电费补偿金额,资金由广东省尖峰加价电费承担。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按国家规定执行。